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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法律強制規定環境影響評價為指導人們開發活動的必須行為,成為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貫徹“預防為主”環境保護方針的重要手段。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4]第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201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訂,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訂,2018年10月26日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訂實施);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17]第68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6]第6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國務院第253號令《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實行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報告表的審批制度;未經審批的項目,一律不準未批先建。
▲編制依據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編制指南》(生態影響類)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編制指南》(污染影響類)
相關行業標準指南等
▲環境影響評價分類
1、按照評價對象,環境影響評價可以分為:
(1)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2、按照環境要素,環境影響評價可以分為:
(1)大氣環境影響評價;
(2)地表水環境影響評價;
(3)聲環境影響評價;
(4)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5)固體廢物環境影響評價。
3、按照時間順序,環境影響評價一般分為:
(1)環境質量現狀評價;
(2)環境影響預測評價;
(3)環境影響后評價。
環境影響后評價是在規劃或開發建設活動實施后,對環境的實際影響程度進行系統調查和評估。檢查對減少環境影響的措施落實程度和效果,驗證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正確可靠性,判斷評價提出的環保措施的有效性,對一些評價時尚未認識到的影響進行分析研究,并采取補救措施,消除不利影響。
▲環評重要性及意義
(1)為開發建設活動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2)為經濟建設的合理布局提供科學依據;
(3)為確定某一地區的經濟發展方向和規模、制定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及相應的環保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4)為制定環境保護對策和進行科學的環境管理提供依據;
(5)促進相關環境科學技術的發展。
環評已列入建設項目申領開工許可證開工建設的前置條件。
▲業主需提供資料清單
1.項目備案證
2.不占用生態紅線證明
3.施工許可證
4.項目相關會議紀要
5.項目可研及其批復
6.其他相關支撐材料
▲服務流程
▲服務時間
報告表在業主資料完全提供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報告編制工作,報告書在業主資料完全提供后40個工作日內完成報告編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