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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八號)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8號,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的通知》(安委辦(2012)1號)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工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實施指南的通知》(安委辦(2012)28號)
《工貿行業較大危險因素辨識與防范指導手冊》(2016版安監總管四(2016)31號)
▲服務內容
為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企業提供第三方“專家會診隱患排查”技術服務服務。重點排查企業重大生產安全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同時對企業風險分級情況進行復核,指導和督促企業治理重大隱患。
對各類企業、園區或政務管轄機構的現場進行風險隱患排查,出具隱患排查報告、評級報告及相關的整改措施,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
▲服務流程